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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丨伦敦玛丽女王大学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中译本(一)

来源:      日期:2021-06-02

近期,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近日联合发布《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中国政法大学王芳副教授国际仲裁研究团队对该调查进行了全文翻译,并授权西安仲裁委员会研究院进行发布。

本次翻译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王芳副教授主持,刘红、周旻颉、任奕、李雨纯、侯鑫共同参与。

成员简介:

王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英语专业学士、硕士(翻译理论与实践方向)、国际法学博士(国际商事仲裁方向)。英国埃克塞特大学访问学者。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理事(法律翻译分会副会长)、高文律师事务所顾问。担任海南国际仲裁院、大连国际仲

裁院、青岛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多年来从事英美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合同翻译

的教学研究工作。在国内外各类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两本、译著一本,承担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


刘红,西安仲裁委员会陕西自贸区仲裁院院长、西安市法学会自贸区仲裁研究会副会长,在读博士。参与多项科研项目,中国电力出版社《供电企业涉诉典型案例集》副主编,参与伦敦国际仲裁院2020年《仲裁规则》的翻译工作、区域仲裁中心课题研究等。

周旻颉、任奕、李雨纯、侯鑫: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

让仲裁适应变化的世界

第一部分
国际仲裁:当前选择和未来应对

摘要:

90%的受访者认为,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法,或者是单独使用(31%),或者是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联合使用(59%)。

最受欢迎的五个仲裁地是伦敦、新加坡、香港、巴黎和日内瓦。

“当地法院和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更多支持”、“地方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提高”,以及“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方面的更优记录”是使仲裁地更具吸引力的关键性变化。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是最受欢迎的临时仲裁制度。

最受欢迎的五个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受访者认为,使得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更具吸引力的首要举措是“对虚拟(在线)开庭的行政/后勤支持”,其次是“承诺仲裁员队伍的多样化”。

如果能够加快仲裁过程或降低仲裁成本,仲裁用户最愿意放弃的是“冗长的书面意见书”、“对程序问题的口头审理”以及“文件制作”。


国际仲裁与ADR相结合:制胜法则

我们询问受访者,新冠疫情发生以后,他们首选的跨境纠纷解决方法是什么。受访者要从五个选项中选择一个:“国际仲裁与ADR相结合”、“跨境诉讼与ADR相结合”、单独选择“国际仲裁”、“只选择ADR”和单独选择“跨境诉讼”。此处说明一下,这里的“ADR”包括裁决、争议委员会、专家裁定、调解和谈判,不包括诉讼和仲裁。

在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以往的调查中,仲裁一直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机制,无论是作为独立的选择或者与ADR相结合。

本次调查中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受访者(90%)明确表示,无论是作为独立的方法(31%)还是与ADR结合(59%),他们都倾向于将仲裁作为其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法。只有4%的受访者表示会“只选择ADR”或者单独选择“跨境诉讼”(各占2%),而6%的人表示倾向于“跨境诉讼与ADR相结合”。

今年的调查结果再次表明,近年来,与ADR相结合的仲裁总体受欢迎程度显著提高:59%的受访者表示更喜欢这种组合,而2018年为49%,2015年仅为34%。



这些结果反映了一种持续的趋势,采访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这个问题明确提到了后疫情时代,但受访者们都表示他们的回答并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影响他们选择的因素大致保持不变,因此他们预计会继续选择与新冠疫情之前同样的纠纷解决方式。疫情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受访者首先感觉“麻木”——实际上是一种“程序上的瘫痪”。只有少数独立执业者发现,他们的客户现在比以前更愿意尝试和解。

受访者指出,诉诸ADR是希望在诉诸仲裁之前能够找到更迅速更经济的解决办法。在许多案件中,合同会规定使用ADR,通常是通过多层升级纠纷解决条款的方式来实现。即使合同没有作此约定,受访者也表示愿意寻求解决纠纷的恰当替代方案。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仲裁与ADR结合”而不是仅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外,在某些类型的争端中,有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既定做法;例如,有建筑行业纠纷解决经验的受访者对该行业启用争议委员会的情况给予了积极评价。他们解释说,建筑项目中普遍使用争议裁决和争议评审委员会来解决纠纷。在一些案件中,合同规定设立争议委员会,其形式是指派常设机构监测项目。一些受访者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发现争议委员会能更好、更有效、也更经济的解决纠纷,从而帮助客户避免冗长且耗时的仲裁。报告显示,常设争议委员会也是预防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争议委员会的决定一般不可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一项决定不能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双方“将退回原点”,这可能使得同一纠纷面临重复和昂贵的仲裁程序。

哪些仲裁地最受欢迎?

仲裁地的选择对国际仲裁用户来说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让受访者列出最多五个仲裁地来找出受访者或受访者所在的组织最青睐的仲裁地。受访者们列举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90多个不同仲裁地,这也反映了国际仲裁的全球性。

尽管国际仲裁用户有很多选择,但从我们以往的调查结果来看,受欢迎程度排名前五名的仲裁地在意料之中。然而,前五名的排名出现了有趣的变化。虽然伦敦再次位居榜首,但它首次与新加坡并列--都位于前五名,各有54%的受访者选择。新加坡的出色表现表明亚洲主要仲裁中心的受欢迎程度有所上升,香港位居第三(50%)也反映了这一点。巴黎位居第四(35%),其次是日内瓦,位居第五(13%)。

回顾我们2015年、2018年的调查和本次调查的结果,这些城市似乎已经巩固了其作为首选仲裁地的主导地位。这也许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它们都被长期公认为进行国际仲裁 的“安全仲裁地”。事实上,根据之前的调查,人们预计这些仲裁地会继续受欢迎。最新的调查结果再次证实了这一点。

伦敦继续位居榜首表明,正如大多数受访者在2018年的调查中所预测的那样,它作为仲裁地的受欢迎程度并没有受到英国脱欧的影响(至少到目前为止)。伦敦仍然是受访者信赖的首选仲裁地。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以前的调查相比,新加坡(54%)和香港(50%)的百分比大幅提高。2018年,新加坡是第三个最常被选择的仲裁地(39%),而它在2015年排名第四(19%)。香港在2018年排名第四(28%),而在2015年排名第三(22%)。受访者认为,这些仲裁地安全又有较高的质量。有趣的一点是,一些受访者提到,有成熟的仲裁机构,如SIAC,是他们选择仲裁地时考虑的额外因素。这些仲裁地的受欢迎程度逐年递增,可能反映出与该地区有商业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越来越愿意在“当地”解决纠纷。大规模的商业项目,如“一带一路”倡议,是否会在未来继续影响仲裁地的选择还需拭目以待。

更多受访者选择这些地区作为仲裁地可能与选择伦敦、巴黎和日内瓦等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欧洲仲裁地的受访者比例相对减少有关。2018年,64%的受访者选择了伦敦,使伦敦成为当年被选择次数最多的城市,但在本次调查中,这一比例下降到54%。巴黎的排名进一步下降,从2018年的第二位(53%)下降到今年的第四位(35%)。日内瓦也保留了其在以往调查中的地位,位列第五名,但选择日内瓦作为仲裁地的受访者比例有所下降--从2018年的26%下降至现在的13%。

同样,虽然2015年和2018年排在前七位的另外两个仲裁地仍然被受访者视为安全选择(纽约和斯德哥尔摩),但其他地区的仲裁地也越来越受欢迎。北京与纽约并列成为第六名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各有12%的受访者选择。上海排在第八位(8%),斯德哥尔摩从之前调查中的第七位下降到第九位(6%)。前十名中的最后一名是迪拜,被5%的受访者选择。

其他各由4%至2%的受访者选出的城市包括:苏黎世;维也纳;华盛顿特区;迈阿密;深圳;圣保罗;法兰克福;以及海牙。

区域概况

我们分析了在不同地区执业或经营的受访者的结果,这些结果表明一些变化。例如,在我们2018年的调查中,伦敦在所有地区都名列前茅;尽管这次它在大多数地区仍然排名第一,但它没有被选为最受亚太地区受访者青睐的仲裁地,也不是加勒比/拉丁美洲地区的最佳选择。在亚太地区,新加坡和香港都以很大的优势(超过20%)超过了伦敦。

“虽然‘全球强国’仲裁地仍然受到青睐,但许多区域性仲裁地的声誉和受欢迎程度在不断上升。”

香港、巴黎和新加坡在所有地区都被列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前五名。

其他一些热门仲裁地在几个区域分组中进入前五名;例如,日内瓦是欧洲、非洲和中东地区第四大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在加勒比/拉丁美洲地区排名第五。

全球前十名以外的几个仲裁地也进入了他们所在地区的前十名。在非洲,开罗(12%)和内罗毕(6%)就是这种情况;在亚太地区的深圳(4%);在加勒比/拉丁美洲地区的圣保罗(21%)、迈阿密(15%)和利马(6%)。马德里(5%)也进入了加勒比/拉美地区的前十名。尽管“全球强国”的仲裁地似乎将持续成为热门选择,但也有许多区域仲裁地的声誉和受欢迎程度在不断提高。



“人们越来越希望仲裁地也能拥有司法和/或政治便利,以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如促进技术进步的能力,以保持程序的效率和效果。”



哪些举措会让其他仲裁地更有吸引力?
受访者回答关于仲裁地偏好的问题时,提到了超过90个不同的仲裁地。这表明,尽管最受欢迎的仲裁地获得了大部分的选票,但那些排名稍逊的仲裁地仍有很大空间来吸引用户。我们除了让受访者指出自己喜欢的仲裁地之外,还让他们指出哪些改变可以让仲裁地更具吸引力。受访者可以从建议列表中选择最多三个选项,还有一个可以自由编辑的“其他”选项。

“当地法院和司法机关为仲裁提供更多支持”是被选择最多的调整措施(56%),其次是“提高当地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54%)和“在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方面的更好记录”(47%)。其他选择的排名如下:“执行紧急仲裁员的决定或仲裁庭命令的临时措施的能力”(39%),“当地法院远程处理与仲裁有关的事项的能力”(28%),“允许以电子方式签署裁决”(14%),“司法管辖区的政治稳定性”(9%)和“司法管辖区允许第三方资助”(8%)。

这些举措反映了那些已经被视为对用户最重要的仲裁地所具有的系统性法律特征。这也延续了2018年调查中受访者确定的选择仲裁地时最重要的理由。这些标准被视为确定用户偏好的长期质量标志,其中包括当地法院推动的无障碍仲裁,当地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及裁决执行记录。

一旦确定特定的仲裁地已经具备了这些特征,受访者在选择仲裁地时可能还会考虑其他因素。特别是,人们似乎越来越希望仲裁地能提供司法和/或政治上的便利,以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如利用高科技保证程序效率和有效性的能力(例如,当地法院能够远程处理与仲裁有关的事项)。随着裁决书可能以电子方式签署,后者在新冠疫情之前相对来说较少受到重视。根据最近的经验,用户现在对这些问题更加重视。

“受访者重视临时仲裁的程序灵活性,他们认为,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增强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常用的是哪些临时仲裁规则?
我们询问受访者在过去五年中最常使用的临时程序规则是什么。我们提供了一个选择列表和一个自由文本框选项(“其他”),同时允许受访者最多选择三个选项。预先设定的选项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定制规则"、“CPR非管理仲裁规则”、“谷物和饲料贸易协会仲裁规则”、“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条款”、“国内仲裁法”、“建筑业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四分之三(76%)的受访者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显然遥遥领先。其次是“国内仲裁法”(28%)、“当事人约定的定制规则”(26%)和LMAA条款(13%)。一些受访者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成功在于制定者对规则的精心设计和广泛验证。还有受访者提到了这些规则的普遍性和全球认可度。这可能是因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商事仲裁和投资条约仲裁中广泛应用于所有领域。

受访者重视临时仲裁提供的程序灵活性。他们认为,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增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是采访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话题。一些受访者还强调,临时仲裁在解决某些领域的争端方面很受欢迎,例如航运业和商品市场。一位专门处理海事纠纷的受访者解释了原因:当事人希望“建立一个由本行业制定、为本行业服务、同时由本行业的从业人员执行的纠纷解决机制”。



哪些仲裁机构最受青睐?
我们要求受访者选出喜欢的仲裁机构,最多可以填写5个不同的机构。我们统计出了一份涉及全球50多家机构的名单。这有力表明,虽然用户会反复选择某些机构,但是他们也渴望有更多的选择。在名单涉及的所有机构中,ICC是最受欢迎的机构(57%),其次是SIAC(49%)、HKIAC(44%)和LCIA(39%)。今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17%)也首次进入了最受欢迎的前五名。其他进入全球前十名的机构是 ICSID(11%)、SCC(7%)、ICDR(6%)、PCA(5%)和LMAA(5%)。

我们在2015年和2018年的调查显示,选择SIAC的受访者比例有明显的增长。这一趋势在本次调查中得到了明确的证实,SIAC总体上排名第二。选择HKIAC的受访者比例也有显著增长,位居第三。SIAC和HKIAC的增长可能与选择LCIA和ICC的比例相对减少有关。尽管LCIA仍然是最受欢迎的机构之一,但它从2018年的第二位下降到第四位。ICC的总体百分比从2018年的77%大幅下降到今天的57%。



“机构的整体声誉和受访者在该机构的以往经历是选择仲裁机构的主要动因。”

访谈证实,选择机构的主要因素包括机构的总体声誉和受访者以前在该机构的经历。然而,受访者透露,在特定情况下,他们会扩大考虑的范围。例如,根据特定争议的潜在价值,从业者表示愿意考虑知名度不高但能提供有竞争力价格的机构。受访者强调,机构可能推荐的仲裁员库的深度和广度也是一个因素,下文将进一步讨论。一些受访者还提到,他们对机构工作人员和顾问团队的质量和一致性的看法,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想法。虽然这些考虑因素本身并没有取代机构的声誉和认可度等一般因素,但这些因素表明存在着影响选择的多种显著特征。

区域性视角

对受访者主要执业或从业所在地进行的分组分析显示,全球排名前三的首选机构在大多数地区也都排名靠前。除亚太地区外,ICC在所有地区都排名第一,SIAC超过ICC成为亚太地区的首选仲裁机构,而SIAC在所有地区也都位列前五名。除亚太地区外,LCIA在所有地区都位列第二。

在前五名之外,还可以看到更多基于区域的变化。ICSID和PCA的表现始终如一,出现在所有分组的前十名中。其他几家机构要么在所有分组中进入前十名(如SCC),要么在大部分分组中进入前十名(如LMAA)。还有一些机构虽没有进入全球前十名,但在其所在区域位于最受欢迎的前十名之列。例如,欧洲的VIAC和DIS、北美的JAMS和AAA/ICDR、中东的DIAC以及非洲的拉各斯仲裁院。



“对虚拟听证的行政/后勤支持是最重要的举措,这将使其他仲裁机构更具吸引力。”

哪些调整措施会使其他机构或仲裁规则对用户更有吸引力?
我们要求受访者说明哪些调整措施会使其他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更具吸引力。我们提供了一份指示性选择列表,以及一个自由文本的“其他”选项,受访者最多可以选择三个选项。有些建议的调整措施与仲裁规则的规定有关(无论是用于机构仲裁还是非机构仲裁)。其他建议的调整措施涉及仲裁机构以及指定或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但可能是考虑到新冠疫情的背景,排名第一的选择(38%)无疑是“对虚拟听证的行政/后勤支持”。其次是“致力于提供更多样化的仲裁员库”(32%)和“行政程序和决定的透明度,如对仲裁员的选择和异议”(29%)。25%至20%的受访者选择的其他选项包括:“提供快速程序”、“为复杂和多方仲裁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程序”、“允许仲裁员决定进行虚拟或现场听证”、“对仲裁员的延误进行费用制裁”、“赋予仲裁员广泛的案件管理权,包括对当事人和律师行为的严厉制裁”以及“提供安全的电子存档和文件共享平台”。

在2018年的调查中,当我们请受访者指出他们喜欢特定机构的四个最重要原因时,结果显示用户倾向于采取“宏观视角”。

这种宏观视角反映了2018年调查的受访者确定的最能决定他们偏好一个机构的主要因素,即机构的“总体声誉和认可度”,其“高水平的行政管理”和用户“在该机构的过往体验”。对用户来说,这些因素比机构对案件的管理以及其各自的规则更重要。我们目前调查的第一个选择(对虚拟听证的行政/后勤支持)显然表明了用户因疫情而产生的需求。还有人要求在规则中加入“允许仲裁员决定进行虚拟或现场听证”(23%),这进一步强调了为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而进行措施调整的必要性。

“致力于提供更多样化的仲裁员库”(32%)在所有受访者中排名第二,但在公司法务组中是排名最高的选择。这表明机构或指定机构在提供更多样化的、有经验的仲裁员库方面的重要性。

“选择知名度不高的机构,甚至是新进入市场的机构,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可能会推荐不同的仲裁员人选范围时,信任这些机构可以有效地鼓励多样性。”



有趣的是,一些受访者强调,根据争议的性质和价值,他们可能愿意选择知名度不高的机构(如位于新兴仲裁中心的司法管辖区的机构),甚至是新进入市场的机构。他们解释说,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可能会推荐不同的仲裁员人选范围时,信任这些机构可以有效地鼓励多样性。这可能包括那些在全球范围内尚未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仲裁员,但他们对某一地区非常熟悉、对特定争议的准据法或相关行业非常了解。

21%的受访者选择了“对仲裁员的延误进行费用制裁”和“赋予仲裁员广泛的案件管理权,包括对当事人和律师行为的严厉制裁”,这反映了人们希望加快仲裁程序和增加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关于仲裁员制裁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能力,一些受访者认为,仲裁员在涉及“程序正义偏执症”时仍然过于谨慎。一位受访者强调,这种“谨小慎微”的做法给客户留下了对仲裁的负面印象。其他受访者提到了仲裁员未能充分解决对方律师和当事人采取的“游击战术”的情况。可见,真正的问题不是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权力不足,而是仲裁员不愿意行使这些权力。与此相关,一位受访者强调了机构在提高仲裁员绩效质量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程序延误方面。他认为,可以通过提高仲裁员工作的透明度和提供作出裁决的平均时间等数据来实现。

其他有趣的问题涉及受访者希望管理实体和机构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一方面,受访者呼吁在实际仲裁中提供更积极的支持,如“对虚拟听证的行政/后勤支持”和“提供安全的电子归档和文件共享平台”。另一方面,一些受访者(其中许多人是全职仲裁员)对他们所认为的一些仲裁机构变得“规定性太强”表示不满。受访者举例说,他们认为仲裁机构对其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采取了强硬的态度,而他们认为这种做法阻碍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



让仲裁更经济、更快捷:哪些程序性权利是我们真正准备放弃的?

时间和成本一直都是仲裁用户最大的顾虑。我们要求受访者假设自己是当事人或律师的角色,并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其仲裁更经济快捷,他们愿意在一系列不同程序中放弃哪些权利。受访者可以从列表中最多选择三个选项,排名不分先后。

与其他选项相比,得票最高的选项是“不限长度的书面意见”(61%),比票数第二的选项高出20%。这是受访者最愿意放弃的选项,因为他们认为无论所涉争议属于何种类型、何种情况,这都是一个“安全”的选择。受访者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当事人提交冗长的书面意见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这完全没有必要。限制页数最适合某些类型的文件的提交,主要指庭后意见(下文将进一步说明)。有趣的是,一些受访者认为,在这方面受到限制的应不仅仅是当事人,仲裁裁决也应设定页数限制,特别是在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中。

同时,21%的受访者愿意放弃提交“庭后意见”。受访者对庭后书面意见进行了更加细致入微的分析。一些人解释说,他们确实认可庭后意见的作用,特别是在庭审期间没有进行口头结案的情况下,但如果仲裁庭对庭后意见的内容提供一些指导,并对页数进行限制,则效果最好。事实上,受访者几乎一致认为,限制庭后意见的页数确实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一些受访者指出,律师在准备庭后意见时应尽力避免重述整个案件。他们建议,庭后意见不应简单作为对先前意见的总结,而应包含对庭审结果的思考,并为仲裁庭撰写裁决书提供思路。在精简书面意见的类似主题上,受访者也表示愿意放弃“一轮以上的书面意见”(24%)。

受访者愿意放弃的权利中排名第二的是“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开庭审理”(38%)。受访者指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可能经常出现程序性问题,当事人和仲裁庭应审慎行事,尽力避免因就程序性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带来额外费用和时间损失。较少受访者愿意放弃“早期案件管理会议”(16%)。受访者解释说,在许多情况下,早期案件管理会议能有效帮助尽早解决程序性问题。

“文件披露”(27%)也是受访者更愿意放弃的一个选项。许多受访者强调,文件披露非常昂贵和耗时,其耗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与当事人期望从中获得的利益并不相称。其他受访者指出,尽管有时文件披露颇有意义,但在其他情况下,却可能被有策略地滥用。有些受访者还强调了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当事人在文件披露方面的不同期望。虽然可以预测到大陆法系背景的律师更倾向于放弃文件披露,但有趣的是,许多来自普通法背景的受访者也表示希望对文件披露进行限制。

四分之一的受访者(25%)准备放弃“现场开庭”这一选项。这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近来用户对远程庭审的适应程度正在提高,尤其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现场开庭的后勤保障困难大大增加。然而采访显示,受访者更有可能在有关程序性问题的庭审中放弃现场开庭,而并非放弃对实体问题的现场开庭。

较少受访者选择了“分步仲裁”,比例不到四分之一(22%)。受访者认为,分步仲裁能否提高效率,或者反过来说,是否会导致更多的费用和延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形。因此,受访者并不愿意从一开始就排除分步仲裁的可能性。

仅有相对很小一部分的受访者(15%)表示愿意放弃“交叉盘问”。在采访中,受访者表示他们在放弃交叉盘问时会更加细致谨慎。例如,在事实背景并不复杂的案件中以及在涉及“非关键”证人时,他们会更愿意放弃交叉盘问。一些受访者认为,用户的法律背景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看法,大陆法律师可能更愿意在某些情况下放弃交叉盘问。

选择“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比例也很低(13%)。不同角色的受访者之间就此存在分歧。有些仲裁员认为,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有时会被当作“枪手”,这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几位律师提到,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成为事实上的第四位仲裁员有很大风险,这也是不可取的。

“受访者强调了灵活性的重要价值,认为这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采访中反复出现的一个话题是,仲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越来越形式化。有趣的是,仲裁员自己也这样认为;正如一位仲裁员所说,多年来他们看到所谓的“仲裁形式化”过度发展,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签署仲裁条款时期待的效率”。一些受访者警告称,这种“仲裁形式化”是过度“模仿法庭程序”的表现。受访者强调灵活性十分重要,是一种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手段,它能根据所涉争议定制程序,而非采用僵硬或过于形式化的程序。一位受访者简明扼要地指出,仲裁不应再“太自以为是了”!严格监控成本也可以帮助提高效率。一位受访者建议仲裁机构应制定成本预算规则,帮助当事人及其资助者监控和规划其潜在的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