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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仲裁委员会运行和管理,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打造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仲裁法组建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由陕西省司法厅依法登记,西安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西安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履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职责。
西安仲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由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三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实行以委员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
第四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可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第五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七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是委员会。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秘书长一名。
委员会委员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和国外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主任由在职或者退休公职人员担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名,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不参与委员会决策。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完成更换。
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上一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为委员会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审定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五)审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审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七)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定年度监督计划和监督工作报告;
(九)审议监督委员会主任、西安仲裁院院长、秘书长述职报告;
(十)审定重大资产(金)使用和处置计划;
(十一)审定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二)决定西安仲裁院院长、副院长、监督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处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三)审定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及管理办法,决定上述人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等;
(十四)审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制度;
(十五)审定仲裁事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年度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
(十六)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会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修改章程或者决议解散西安仲裁委员会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委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按程序提请西安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或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
委员应当参加委员会会议。无法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查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查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四)审查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审查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修改草案;
(六)审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查重大资产(金)使用和处置计划;
(八)决定重要资产(金)使用和处置;
(九)审查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审查西安仲裁院院长、副院长、监督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处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人选和解聘建议;
(十一)审查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提出上述人员聘任、解聘和除名等建议;
(十二)决定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解聘;
(十三)审查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以及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制度;
(十四)提名下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监督委员会主任人选;
(十五)审查仲裁事业专项发展资金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
(十六)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相关决议;
(三)负责起草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编制仲裁委员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起草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负责起草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七)负责党的建设日常工作;
(八)负责工作人员的选聘与管理;
(九)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十)其他应当由秘书处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为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研究仲裁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研究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报酬制度以及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三)仲裁员聘任考核奖惩委员会,负责研究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任、考核及奖惩。
委员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家咨询、财务审计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
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西安仲裁院,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仲裁业务相关的“人、财、物、事”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九条 西安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至四名。院长由委员会提名,副院长、部门负责人由院长提名,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条 西安仲裁院根据需要设立发展规划、仲裁员服务、案件管理、推广宣传等部门,实行扁平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西安仲裁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执行委员会会议及主任会议相关决议;
(二)负责起草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三)负责起草仲裁员、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报酬制度;
(四)管理及监督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案件的程序;
(五)管理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和仲裁院工作人员;
(六)提出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的建议;
(七)提出分支机构及仲裁院内设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
(八)提出仲裁院工作人员的选聘和解聘建议;
(九)开展仲裁研究、交流和宣传推广等活动;
(十)其他应当由西安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的监督机构是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西安仲裁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主任由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聘任。委员由监察、检察、财政、司法行政等单位代表组成,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五年,届满应当换届,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情况;
(二)建立重大隐患提醒、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制度;
(三)制定及修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五)监督仲裁委员会执行章程情况;
(六)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资产(金)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八)监督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策情况;
(九)监督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十)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西安仲裁院院长、副院长、监督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处副秘书长以及部门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损害仲裁委员会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十一)监督仲裁员、调解员、其他争议解决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和惩戒情况;
(十二)监督仲裁案件受理、办理、执行的全过程;
(十三)监督案件投诉处理情况,办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案件;
(十四)其他应当由监督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监督委员会可下设相关职能部门。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起草监督工作报告;
(三)起草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四)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五)办理案件的投诉;
(六)办理涉及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人员的投诉;
(七)办理涉及工作人员的投诉;
(八)提出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人员的惩戒建议;
(九)提出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惩戒建议;
(十)其他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基层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党委依照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开展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八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党委接受西安市司法局党组领导和西安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第三十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仲裁独立、公正、高效原则,借鉴境内外争议解决机构的先进经验,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就仲裁程序、组庭方式、仲裁语言、开庭地点等内容进行特别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聘任境内外具有专业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的人员作为仲裁员,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依据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商业惯例等独立审理案件,依法、高效、公正裁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庭组成人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聘任,可连聘连任,聘期与委员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
第三十六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调解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并设立专门名册。
第七章 财务、薪酬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按需招聘、竞争上岗。公职人员不得兼职取酬。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实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参照同行业同地区市场水平,制定合理的仲裁员报酬制度,以及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惩戒方案。
第三十九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务管理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西安仲裁委员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西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收入包括:
(一)仲裁服务相关收入;
(二)调解、谈判、专家评审及其他争议解决相关收入;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支出包括:
(一)日常办公和运营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维护费用,第三方服务购买费用;
(二)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报酬、奖励,仲裁案件的专家咨询、评审费用;
(三)工作人员薪酬、奖励;
(四)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培训费用;
(五)研究、交流、学习和宣传推广费用;
(六)慈善、公益、捐赠费用;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事业专项发展资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解散时,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展规划计划、薪酬绩效管理、重要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受其监督,章程、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其他争议解决规则以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西安仲裁委员会资产严禁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担保,严禁从事投资、融资等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本章程自2026年1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