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当事人

我是仲裁员

案件管理

办公管理

投诉建议

我是当事人

我是仲裁员

案件管理

办公管理

仲裁庭当庭未在笔录上签字是否违反仲裁法定程序?

来源: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      日期:2017-09-27

A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因承建工程需要向A公司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本息,A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做出裁决,王某以仲裁庭未当庭在第二次开庭笔录上签字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公司辩称,仲裁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不是根本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签字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当场没有签字不代表仲裁员庭后签字就是枉法裁判,因此应驳回王某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 院 认 为
王某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称仲裁庭未当庭在第二次开庭笔录上签字违反法定程序。经核实,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仲裁员的签名系庭审结束后进行的补签,对此,仲裁庭作了《开庭笔录签字情况说明》。

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虽然本案仲裁员庭审结束后未及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但法律和仲裁规则并未对仲裁员签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且本案仲裁员在庭后对庭审笔录进行了补签,也对补签的行为作出了说明,仲裁员的补签事实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因此,该仲裁裁决不存在应当撤销裁决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实 务 要 义
在仲裁实务中,法院认定“违反仲裁法定程序”的依据,即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其中,在司法审查中,主要包括两类,一类系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规定的仲裁程序。例如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剥夺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的情形,如选定仲裁员、变更仲裁请求、答辩权、举证质证权利等,该类仲裁裁决很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另一类是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该情形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开庭笔录应当有仲裁员签字,但并未规定签字的时间和是否允许补签等情形,本案仲裁员当庭未在笔录上签字,但庭后补签并向双方当事人做出说明。其次,仲裁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效的行使了仲裁权利,且仲裁庭在笔录上的补签字实际上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正确裁决。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事由不属于“违反仲裁法定程序”的情形。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