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西仲简介
西仲章程
委员会成员
组织架构
联系我们
仲裁指南
立案须知
仲裁流程
仲裁规则
示范条款
费用速算
常见问题
仲裁员
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行为规范
申请仲裁员
仲裁员培训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仲裁前沿
通知公告
鉴定机构
工程造价类
资产评估类
会计审计类
产品质量鉴定类
司法鉴定类
机动车评估类
仲裁研究
法律法规
制度解析
学术论文
案例评析
仲裁学院
智慧仲裁
下载中心
文书类
仲裁员名册
鉴定机构名册
中
/
EN
×
首页
关于我们
仲裁指南
仲裁员
新闻动态
鉴定机构
仲裁研究
智慧仲裁
下载中心
我是当事人
我是仲裁员
案件管理
办公管理
投诉建议
我是当事人
我是仲裁员
案件管理
办公管理
对“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的认识
来源: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 日期:2017-09-27
案情简述:A市的A公司与B市的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问题引起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A市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B公司申请撤销,认为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该仲裁协议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条件。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因合同问题引起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当地仲裁部门”可以是A市仲裁部门也可以是B市仲裁部门,故在拟定合同时,使得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具有唯一性,且事后也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故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有仲裁协议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条索引: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实务要义:
在仲裁实务中,对于“任意一方当地仲裁部门”的认识:首先从当事人的地址或注册地址看,双方是否系同一地区,属同一地区且该地区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或者双方虽属不同地区,但仅有一个地区设有仲裁机构。对此,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了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地区,且所属地区均设有仲裁机构,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合意作出选择后应当认定为具有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但双方未进行补充约定,一方将争议提交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进行答辩、参加仲裁程序等,应当视为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针对本案的情形,不能简单的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当事人的地址、有无补充约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