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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的认识

来源: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      日期:2017-09-27

案情简述:A市的A公司与B市的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因合同问题引起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A市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裁决后,B公司申请撤销,认为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该仲裁协议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条件。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因合同问题引起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意一方提请当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当地仲裁部门”可以是A市仲裁部门也可以是B市仲裁部门,故在拟定合同时,使得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具有唯一性,且事后也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故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即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有仲裁协议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条索引: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实务要义:

在仲裁实务中,对于“任意一方当地仲裁部门”的认识:首先从当事人的地址或注册地址看,双方是否系同一地区,属同一地区且该地区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或者双方虽属不同地区,但仅有一个地区设有仲裁机构。对此,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了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地区,且所属地区均设有仲裁机构,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合意作出选择后应当认定为具有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但双方未进行补充约定,一方将争议提交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进行答辩、参加仲裁程序等,应当视为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针对本案的情形,不能简单的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当事人的地址、有无补充约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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