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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协议是否是对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
来源: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 日期:2017-09-27
案情简述
王某与A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中约定“凡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A公司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于2014年11月签订了《仲裁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A公司撤回了仲裁请求。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随后又签订了《仲裁和解协议》以此作为双方之间处理纠纷的新协议,而该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在新协议中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使《框架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有效,也因重新达成的《仲裁和解协议》而使之前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仲裁和解协议》系因《框架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其产生于仲裁过程中,系对履行问题达成的和解,并非对之前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框架协议》中仲裁条款依然有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实务要义:在仲裁实务中,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对已经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意见,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并不相同,和解协议并非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前提,而是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纠纷解决达成的合意。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该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只要当事人没有就该争议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仍可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