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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西安国际商事仲裁院      日期:2017-09-27

案 情 简 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买医疗设备在电子邮件中进行磋商,其中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21日的邮件中指出:“由于你方提出的货物数量、货物单价及交付时间,我方对此需再行考虑。且你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提出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我方对此亦需要再行考虑”。2016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货,但被申请人收货后未支付货款。申请人根据双方往来邮件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并未成立买卖关系,“未成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具有相对独立性,且被申请人在邮件中明确提出对仲裁条款有异议,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未成立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认为合同未成立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在邮件中明确提出对仲裁条款存在异议,不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实务要义: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未合意达成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该仲裁协议未成立。

另外,在仲裁实务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合同的成立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则应当区别对待。《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此可知,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就争议达成了仲裁协议。当事人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就争议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未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此,当事人在请求仲裁时应当予以重视。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新媒体负责人:马瑞云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文章:刘红  西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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